7月19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公布对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厂2个产能开发项目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被罚。分别是“十二五”期间新增94万吨产能开发项目于年投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56万吨/年产能开发项目于年投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编号为陕K环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称: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十二五”期间新增94万吨产能开发项目于年投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年5月3日,我局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下达了《榆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榆环罚字〔〕30号),要求你单位:1、责令于年7月3日前完成“十二五”期间新增94万吨/年产能开发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验收;2、并处罚款贰拾万元整。你单位逾期仍未改正。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编号为陕K环罚〔〕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称: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56万吨/年产能开发项目于年投产,至今未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年5月3日,我局就上述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单位下达了《榆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榆环罚字〔〕31号),要求你单位:1、责令于年7月3日前完成56万吨/年产能开发项目的环保“三同时”验收;2、并处罚款贰拾万元整。你单位逾期仍未改正。
定边采油厂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规定。
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和参照《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列入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罚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定边采油厂两起环保违法行为分别处壹佰叁拾万元罚款。
同时,榆林市生态环境局还向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定边采油厂发送了榆环责改字〔〕号和榆环责改字〔〕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定边采油厂立即改正。
来源:榆林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