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年李达康在金山县修路出事,结果他平安无事,而易学习和王大路都受到了处罚,为何会这样?
李达康是金山县县长,易学习是县委书记,王大路则是常务副县长。修路是他们几个县领导共同商议决定的,执行者主要是李达康和王大路,其中李达康起主导作用。易学习后来跟沙瑞金谈起此事,当时全县只有一辆吉普车,李达康开着在工地四处跑,监督施工情况,这样没日没夜干,无非是想及早完工,早点让金山县甩掉贫困帽子,但欲速则不达,过于赶进度,发生了事故,某个干部倒在了工地上。发生了人命案,需要有人担责。事故由李达康引起,如果不这么拼,怎么可能发生。由此事故的责任方应该是李达康,他应该被处罚,但是后来受处分的竟然是县委书记易学习和常务副县长王大路,李达康不仅没有被处分,反而还能继续在金山县干。怎么会这样?
李达康手中有两张王牌。第一,金山县修路密码掌握在他的手中。易学习后来谈起此事,人命案发生后,他和王大路仔细查看了工程,发现摊子铺得太大,而且大多在开工中,一时无法收手。整个金山县修路计划到执行都是李达康在操控,路怎么修,什么时候完工等等,只有他才清楚,其他人掌握的信息没有那么全面。如果换掉李达康,那么金山没有人能掌控。首先修路不能停,摊子已经铺开了,贸然收工,势必引发更多问题。如果不停,易学习和王大路又没法胜任。综上所述,路需要继续修,所以李达康不能走人。第二,李达康上面有人,他曾经做过赵立春的秘书。李达康在金山做县长时,时任汉东省常务副省长的赵立春还到访过,告诫他们三人,要带领金山民众,甩掉贫困帽子。李达康修路就是执行赵立春的决议,由此修路更加不能停了。如果停了,会让赵立春不高兴的。赵立春是李达康背后的靠山,当时修路出事,他肯定会力保。由此李达康可能不会留在金山县,而会调到其他地方。李达康走人,那么修路的烂摊子势必会由易学习和王大路两人承担,但是都收拾不了。因此,李达康肯定不能离开金山县。
修路出了这么大事,肯定需要有人背锅。李达康要留下来,不可能由他背锅。由此背锅的人只能是易学习和王大路,毕竟两人一个是县委书记,另一个是常务副县长,职务跟李达康大同小异,而且还跟修路有关系。易学习和王大路商量替李达康背锅,但是背锅又有相应的比例。第一种,比例一样,也就是对半开,易学习和王大路承担的责任一样;第二,比例不一样,有大小悬殊。由此又有如下情况:第一,易学习承担主要责任,王大路承担次要责任;第二,王大路承担主要责任,易学习承担次要责任。最后的结果则是,易学习调离金山县,到道县担任县长,而王大路辞掉公职,下海经商。这似乎说明了王大路承担了李达康修路出事的主要责任,而易学习只是次要责任。这可能也是易学习和王大路交易后的结果。为何会这样,难道易学习级别高于王大路,所以可以这么干?
根据剧情介绍,易学习和王大路准备替李达康顶雷时,上面对其处罚应该是五五开,易学习和王大路都将调离金山,并且职务会重新调整。易学习可能从县委书记降到副县长,而王大路可能由常务副县长调到县直单位担任部门领导。不管级别,还是职务都降了。如此,王大路心里不高兴,落差非常大,本身级别就低于易学习,现在从副处降到正科,他没法接受。另外错误会跟他一辈子,王大路上面可能没什么资源,不像李达康,曾经做过后来省委书记赵立春的秘书,也许一辈子都是科级干部了。既然仕途没有什么盼头,所以年轻气盛的他选择了辞职走人,选择在商海搏一搏。王大路要走人,那么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可以给他了,毕竟辞掉公职后,这些不会影响到他后来经商,所以也不会在乎这些。由此王大路是主要责任人,那么次要责任人就是易学习了,上面给其处分就不那么严重了,保留了正处级,只是调整了岗位。易学习和李达康出于谢意,各自掏出了五万块给王大路,支持他创业!
第一次交易在易学习、王大路和李达康三人中发生:保李达康=易学习和王大路担责。第二次交易,主要在易学习和王大路身上:易学习到道县做县长+五万块=王大路下海经商,其中李达康也参与了。两次交易:保李达康=易学习降职+王大路下海(李易各出十万)。最后的交易,李达康损失了五万块,保住了县长之位;易学习丢了县委书记和五万块,保住了级别;王大路丢了公职,赚了十万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