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榆林定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为泄私愤怒砸路边行驶车辆的寻衅滋事案件,最后被告人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回顾案件始末
年6月1日中午,被告人冯某某在定边县贺纪路闇门村路段搭车,因自己腿脚不便,本欲搭个顺风车回到城里,没成想拦了十几辆车没人停下,其便心想把车砸了车应该会停下,一气之下遂用路边石块砸向了途经此处被害人宋某某驾驶的越野车的前挡风玻璃,被害人遭袭停车后,被告人冯某某又用石块把该车右侧两车窗玻璃和后车窗玻璃砸了个遍。被告人冯某某的朋友刘某某驾驶皮卡车到达现场,劝说无果后,反被被告人冯某某将其推倒在地,又用石块将该皮卡车前挡风玻璃砸裂,又驾驶该皮卡车载上被害人刘某某,行驶至一修理厂院内,撞向院内停放的打水井车上,又用槽钢砸毁该皮卡车玻璃及车身,并将沙子丢进该皮卡车发动机缸体内。经鉴定,两车损失为.52元。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主动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发泄情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其赔偿了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忏悔
“当时看啥都生气,一时冲动做了傻事,现在想想太后悔了。”冯某某表示,这次事件对自己是个警醒,今后不管遇到啥事,都会三思而后行。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李琼法官说,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冯某某严重缺乏情绪自控能力,在公共交通道路上,为泄私愤,用石块随意砸向过往的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锒铛入狱。所以,告诫大家不要让一时冲动酿成终身悔恨,遇事要保持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