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在巩固中深化、在深化中巩固,持续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探索检察实践创新、制度创新,形成了一批做法举措实、工作效果好,具有典型性和可复制性的改革亮点。
为有序推动改革、鼓励创新,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从年9月开始收集甄选相关案例,以典型案例的形式对地方检察改革经验分批推介。此次发布的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年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聚焦“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精选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案例:
一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全力服务保障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近年来,最高检联合有关部委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开展黄河清四乱、长江大保护、守护海洋等专项行动,共同推动解决区域环境污染问题。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的要求,河南省检察院和省河长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省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立足职能实际,大胆创新办案模式,对推动全省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起到了积极作用,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二是健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体系,提升法律监督效果。比如,检察机关一并调阅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有利于全方位、深层次开展民事审判、执行监督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实现全省各级检察院一并调阅全省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民事执行卷宗的正卷、副卷,打开了民事检察监督向更深层次推进的通道。再如,针对我国严重暴力犯罪持续下降、法定、轻刑犯罪不断增加但审前羁押率一直较高的问题,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轻刑犯罪、过失犯罪、未成年犯罪等案件,积极推行“以非羁押为原则,羁押为例外”的刑事诉讼新格局。山东省东营市检察机关创建以羁押必要性全流程审查、非羁押诉讼全方位保障、全社会支持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非羁押诉讼模式,将降低审前羁押的制度和举措贯穿到刑事诉讼全过程。
三是健全检察机关内部制约监督制度,构建与司法责任制改革、规范检察权运行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监督制约体系。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要让检察官实实在在感受到工作有压力、日子“不好过”。在创建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与机制同时,最高检制定完善与“四大检察”配套的工作规则,强化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监督责任,健全案件管理制度,对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流程监控,推动在更深层次上实现执法司法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浙江省海盐县检察院牢牢把握数字赋能检察工作带来的发展机遇,研发“案件码”程序,对提前介入及审查逮捕案件实行源头控制、动态跟踪、全程监督。陕西省检察院推行检务督导“面对面”,强化中心工作“聚焦式”选题,视频会议“面对面”问询,实地调研指导“点对点”督察,党组研究“实打实”通报,有力增强了检察内部监督实效。
四是强化法律监督专业能力专业素养,提升检察监督能力。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适应新时代更高更严要求,在提升检察人员专业能力基础上,坚持“智慧借助”,邀请法学专家、专家型法官、律师等参加案件评议、研判,借助“外脑”促进检察官提升办案能力。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充分发挥专门技术人员专业特长,为推进“四大检察”提供技术支撑;坚持科技强检,将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思维与监督办案深度融合。甘肃省兰州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大数据应用平台,与行政执法单位的数据对接,自动识别线索数据中反映的违法行为,快速研判负有监管责任的主体和权力清单,提高了案件办理准确度。
进入“十四五”时期,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增强检察改革的大局观、自觉性与持续性,对标对表新阶段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围绕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等战略目标任务,抓实重点环节与关键领域,统筹推进落实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加强制度创新充分联动和衔接配套,提升改革综合效能。
关于印发全国检察机关
首批检察改革典型案例的通知
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为各地推进检察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样本,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机制建设”为主题,选编了7件检察改革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各地检察机关在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内部制约监督制度机制等方面的经验做法。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
年1月4日
案例1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建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
一并调阅制度强化审判执行检察监督
民事诉讼监督正副卷一并调阅深层次违法监督
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一并调阅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副卷,有利于提高民事诉讼监督的精准度,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年7月,中央政法委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提出:“加强对民事审判案件的检察监督制度机制建设,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黑龙江省检察机关积极落实中央政法委部署,在全省实现了一并调阅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民事执行卷宗的正卷、副卷,这对于落实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案件精准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一、统筹稳步推进,争取认同支持,实现三级院统一建立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
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召开后,黑龙江省检察院立即行动,主动争取省委政法委的领导和支持,配合省委政法委将“探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列入全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并作为年全省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督察工作内容。黑龙江省检察院指导市、县两级检察院与同级法院沟通协调,增进改革共识,黑龙江省三级法院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年8月,齐齐哈尔市两级检察院率先实现与同级法院会签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工作文件。随后,哈尔滨、七台河、绥化、大兴安岭等多个市(分)院、基层院分别与同级法院会签了工作文件。在此基础上,黑龙江省检察院总结全省各地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成果经验,于年底启动三级院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文件的起草、会签工作。经与省高级法院充分协商、深入交换意见,年6月17日,省检法两院召开联席会议,正式会签《关于调阅民事诉讼卷宗有关事项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各级人民法院施行。
二、紧贴办案需要,明确时限要求,保障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严格执行
《规定(试行)》是全国首个适用于全省各级检察院可以一并调阅全省各级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民事执行卷宗正卷、副卷的会签文件,从根本上解决了下级检察院调阅上级法院卷宗、检察院跨市(地)、县(区)调阅法院卷宗的难题,为精准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提供了有力保障。一是明确一并调阅正卷、副卷的条件和范围。检察机关确因办理民事审判监督、民事执行监督办案需要或者办理法官涉嫌犯罪且已经立案的案件等,可以一并调阅法院审判卷宗、执行卷宗的正卷与副卷。对于法院正在办理的审判、执行案件,可以直接到办理部门查阅、复制、拷贝、摘录案件材料。对案件已办结尚未归档的卷宗,检察机关需要调阅的,法院案件办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归档,然后由法院档案管理部门办理调阅手续。二是明确调阅正卷、副卷的程序。检察机关调阅卷宗,需出具加盖检察院院印的调卷函,由专人办理。调阅副卷需经检察机关院级领导批准,法院院级领导审批同意。三是明确调阅正卷、副卷的期限要求。法院收到检察机关调卷函后,一般应当在五日内提供卷宗。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的,应当说明理由,在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提供。检察机关调阅法院诉讼卷宗应当在三个月内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调阅手续,连续调阅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三、严格使用保管,落实保密责任,确保被调阅卷宗和内容安全
为确保法院卷宗在检察环节得到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特别是保证法院副卷卷宗和审判秘密绝对安全,《规定(试行)》对卷宗的知悉人员范围、保管保密责任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同时,省检察院还专门对全省各级检察院调阅法院副卷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是严格控制调阅副卷材料和知悉人员范围。确有调阅法院副卷必要的,必须严格履行相关手续。知悉人员仅限于案件承办人员、审批人员、参加讨论案件的人员、档案人员。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的,应当经过检察机关院级领导批准。二是严格卷宗使用和保管。检察机关不得将调阅的正卷、副卷转借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如有关单位、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依照规定需要查阅、复制、拷贝、摘录人民法院正卷内容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法院、检察院关于诉讼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严格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建立卷宗保管责任机制,对调阅法院副卷及查阅副卷所形成的材料,按照国家秘密管理。三是严格落实保密责任。检察机关所有知悉副卷材料的人员都要承担保密责任,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副卷材料。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审判、检察秘密的,或者篡改、损毁、丢失卷宗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建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正卷、副卷一并调阅制度,目的在于加强检察监督的广度、深度和精准度,维护司法权威。“两高”对这项工作已经原则上达成一致,但实践操作中还存在障碍。黑龙江省检察院先行先试,率先会签规范性文件,对破除实践运行中一些协同障碍等,探索出一些较好的做法,对各级检察机关推进这项工作具有较强的借鉴作用。
案例2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全面推行“河长+检察长”制
河长+检察长生态治理法律监督
保护黄河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年底以来,河南省检察院与黄河水利委员会、省河长办倡议发起,统筹协调组织开展了沿黄九省区“携手清四乱、保护母亲河”专项行动。行动中,河南省检察院与省河长办通力协作,同向发力,一批难度较大、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