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执行悬赏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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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宁、甄飞与王小虎、郭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虎、郭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小虎、郭昆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小虎,男,汉族,年3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郭塬村王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03X。

被执行人郭昆,男,汉族,年12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郭塬村前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小虎、郭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小虎、郭昆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小虎、郭昆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6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计芙荣与李延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延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延尊(又名李彦宗),男,汉族,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温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延尊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延尊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延尊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冯治斌与徐亚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亚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亚娟,女,汉族,年10月24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董家滩村三里桥组人,农民,暂住西峰区交校巷。身份证号:62282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亚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亚娟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亚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1.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久贤与姚芳芳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芳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姚芳芳,女,汉族,年3月1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秦团庄街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银州商业街。身份证号: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姚芳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姚芳芳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姚芳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漫上旭与沈飞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沈飞扬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沈飞扬(曾用名沈龙龙),男,汉族,年1月1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西川村魏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沈飞扬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沈飞扬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沈飞扬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志升与吕邦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邦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吕邦凡,男,汉族,年7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张庄村后吕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吕邦凡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吕邦凡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吕邦凡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振华与王清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清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清君,男,汉族,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潘家掌村牛井台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环城镇南关社区东台路8号。身份证号:6228220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清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清君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清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马海青与慕清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清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清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清勇,男,汉族,年7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东塬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0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清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清勇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清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耿湾精萌汽修部与闫辉辉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闫辉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辉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闫辉辉,男,汉族,年2月12日出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张崾岘镇沙塬村3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127260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闫辉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闫辉辉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闫辉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甘执悬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洋洋与庆阳鸿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庆阳鸿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闫辉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庆阳鸿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华,庆阳鸿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石油东路长兴园小区16号2单元室。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庆阳鸿远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李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华实施拘留的,给予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4.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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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三十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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