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马鞍山生态体育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马鞍山生态体育公园(以下简称体育公园)的管理和服务,保持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县城美化,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马鞍山生态体育公园及新老马鞍山联结步道、场馆、道路、亭子、水体等,占地面积约平方米。
第三条体育公园内步道、水体、公共设施,按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保持整洁完好。
第四条体育公园属开放式公共场所,健身娱乐时必须自行注意相关安全。
第五条除老、幼、病、残者专用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只得在公园停车场处有序停放,不得行驶和停在其他地方。
第六条行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体育公园绿化及设施,遵守游园守则及体育公园管理有关规定。
第七条体育公园内举办各种展览及其他活动,需报主管部门审批,坚持健康、文明原则,不得影响行人正常游园活动,不得损害体育公园绿化和环境质量。
第八条体育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公园;
(二)禁止在体育公园设施、树木、雕塑上涂写、刻划、张帖等;
(三)禁止损毁花草树木及其他公共基础设施,禁止攀爬树木及其他建筑物;
(四)禁止在体育公园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
(五)禁止随地大小便,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体育公园内排放烟尘、有害气体及倾倒杂物、垃圾等废弃物;
(七)禁止在体育公园内焚烧树枝树叶、垃圾及其他杂物;
(八)禁止携带狗及其它宠物进入公园;
(九)禁止在体育公园门前广场摆设摊档,广场舞音量不得干扰周围住户正常生活;
(十)禁止一切有损公园形象和正常运营的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所有人员在公园内必须服从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不得藐视管理,违者从重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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