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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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务督察工作是为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保证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通过执法督察、巡视巡察、内部审计、追责惩戒,开展内部监督工作的总称。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是检察机关专司内部监督的综合业务部门。具体的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则仅限于开展执法督察、追责惩戒,开展内部监督等工作。

一、目前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检务督察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检务督察工作时难免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笔者所处的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为例,就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未单独设立检务督察机构。我院机构改革后,检务督察工作划归办公室,设有专职人员开展此项工作。但是由于市级院设有单独检务督察部门,而县级院没有,导致上下不能完全衔接,不利于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检务督察工作职责定位不清,开展督察的面较小。目前,我院开展检务督察主要集中在节假日督察和日常督察,主要对“元旦”、“春节”、五一、清明、端午等节日期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进行督察。再就是对工作纪律、会议纪律、考勤情况、窗口部门及车辆使用管理、值班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令行禁止、各项制度不折不扣得到落实。也能适时开展一些专项督察。如对“扫黑除恶”工作,不批捕、不起诉案件进行专项检查。但是对领导干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廉洁档案制度以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等的监督和干部人事任免和检察干警职级评定以及业绩考评等工作,进行跟踪监督不够,基本上没有开展此类督察活动。

此外,检务督察部门作为综合业务部门,虽然对执法办案进行了相应的专项督察,但开展的次数和督察的深度都不到位,检务督察工作尚停留在过去的纪律督察上,比如对干警的上下班、请销假和会纪会风情况督察的比较多。

(三)检务督察人员的检务督察能力有待加强。根据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规定,今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主要向司法办案、检察官惩戒转变,现有检务督察专职人员缺乏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由于我院员额制检察官人少案多,办案任务重,不能给检务督察专门配备员额制检察官,这直接影响了对司法办案开展检务督察。

(四)检务督察工作力度不强,效果不佳。开展检务督察工作主要是从负面去看问题,到各项工作当中去找问题,肯定影响到某些部门或某个人的声誉和形象,检务督察人员如果怕得罪人不敢监督,或者因涉及利益而害怕监督,都会影响检务督察工作的实际效果。从我院近几年开展检务督察工作的情况看,督察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进行了通报,要求被督察对象进行了相应整改,但督察的效果不佳,督察整改后的问题仍反复出现。这说明检务督察的监督职能没有充分发挥。

二、对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几点思考

由于基层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存在诸多问题,那么基层检察院应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呢?笔者以自己所在的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民检察院为视角,谈几点意见,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深刻认识检务督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是院党组要把检务督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其他检察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二是检务督察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检务督察工作重要性,认识到检务督察是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一种较有力的方式,不是和单位的某个人过不去,更不是要以督察者自居找茬,要用刚正不恶的精神,把检务督察工作做到位。三是被督察对象要意识到检务督察工作既是一种内部监督方式,也是一种自我保护机制,促使我们不犯错、少违规或远离违法犯罪,扭转认识误区,消除抵触情绪,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意识,积极配合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二)打造“精”“专”结合的督察队伍。一是争取设置专门机构,以便上下沟通衔接,更好的做好检务督察工作。二是选拨政治素质过硬,岗位业务相对熟练的人员充实到督察队伍,至少配备1名员额制检察官从事检务督察工作。系统性地组织现有督察人员学习各项业务知识,使人员的业务知识和实践能力得到提高,确保督察人员素质全面提升。三是要进一步加大经费投入,配备科技含量高的检务督察设备,为检务督察插上“智慧”的翅膀,使检务督察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三)准确定位检务督察工作职责,让检务督察工作“有的放矢”。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检务督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督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

2、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

3、内部审计工作;

4、承担党组巡视(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5、指导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6、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在全国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上对高检院检务督察局的核心定位进行了详细阐述:高检院检务督察局(原监察局)不再行使受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控告、举报,不再调查检察人员违反检察纪律案件、不再受理不服检察纪律处分的申诉三项职能。检务督察局主要承担政治巡视、执法监督、追责惩戒和内部审计等职能。

根据《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条例》的规定及相关解释和工作实际,我院确定办公室检务督察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督察各内设机构、检察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规定、决定的情况;

2、承担司法责任追究和检察官惩戒相关工作;

3、承担上级对院党组巡视、巡察的对接工作;

4、协调内设机构开展司法办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5、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明确了工作职责,干工作就能有的放矢,有利于检务督察工作的开展。

(四)加强与驻院纪检监察组、本院案件管理部门等的协调配合。要开展好检务督察工作,离不开与驻院纪检监察组、本院案件管理部门、政治部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实际中,很多基层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往往是单打独斗,与其他部门协同配合不紧密,各干各的。我院已充分认识的这个问题,已制定印发了《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向驻院纪检监察组移送问题线索的实施办法》,正在研究制定与驻院纪检监察组协调工作办法。

检务督察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它与原来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既有联系又有很大的区别,把检务督察部门定义为综合业务部门就是明证。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检务督察工作人员,一定要在工作实践中积极开展工作,大胆探索,勤于思考,把检务督察工作做好,做出成绩。

作者:陈红卫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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