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定边法院速裁中心进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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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问题,一直都是居民生活的头等大事,在一些老旧小区,因为物业公司的新旧更替,业主的变动,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增多。

年4月20日,在定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主任赵登科的带队下,审判员邹艳芳、刘晓瑜,书记员李婷婷、吕慧一行来到定边景宜花园小区解决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争端,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同时现场为居民进行普法宣传。

早晨08:30分赵登科一行刚到达该小区,就被闻讯而来的小区业主们围的水泄不通,大家你一言我一语的控诉着对小区物业的不满,而物业公司负责人也满腹委屈地向法官们表达自己的观点,双方情绪激动,现场一度混乱。

赵登科一行见此情形,为了平复双方的情绪,将双方单独分开并进行情况了解。经过了解得知,该小区年久失修,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主要原因是1、小区卫生打扫不及时;2、公共设施的破损处得不到及时维修;3、小区物业多收取了上一年度的暖气费用,业主要求用多收取的取暖费用抵顶物业费用,物业公司不同意。

了解到以上情况后,赵登科及法官、干警一行耐心向控诉双方讲解与物业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并适时普法,通过辩法析理,耐心的说服、劝解。最后,小区众多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决定各让一步,物业公司酌情减收业主拖欠的物业费。调解当场,众多业主立即主动自愿按照调解内容兑付了物业费。

定边法院法官一行从年4月20日早晨08:30分至下午19:00分共调撤案件38件,送达2件,挨家挨户走访10家业主,其中六户家中无人,4户业主预约了其他时间调解。调解当天的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景宜花园小区的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对速裁中心的法官干警们表示了由衷的感谢。能够一次性解决如此之多的纠纷,作为参与此案调解的法官干警也一致表示,特有成就感。

法官说法

1、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赵登科庭长: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在无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不到位情况下,业主应当支付相应的物业费。

2、认为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不明确,能否拒交物业费?

邹艳芳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新旧物业交接后,已交的物业费如何处理?

刘晓瑜法官: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业主预交的物业费的交接问题属于新旧物业公司之间的交接工作范围。业主在小区物业公司变动时,应当予以注意,在交纳物业费时询问清楚,按照服务时间进行交费;物业公司新旧交接时应当做好交接,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设施,以及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和由其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同时按照服务时间对收取的物业费划分清楚,避免纠纷发生。

司法为民“靠前一步”,纠纷矛盾就能“尽快”解决,为民服务更能落实到实处。办理某某物业与业主纠纷案件以来,定边县人民法院速裁中心以多元解纷手段助力打通矛盾的堵点、难点、主动上门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渠道化解纠纷。不仅促进了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的有效沟通,推动双方在调解中化解矛盾,为圆满解决双方的纠纷提供有力支持。切实提升物业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区社会和谐稳定,以实际行动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走深走实。(定边法院吕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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