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拟不批准逮捕案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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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定边县人民检察院拟对郝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不批准逮捕决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办案单位进行公开听证。

犯罪嫌疑人郝某某,系定边县某公司法人,年9月26日至同年10月30日,为了给其所在公司抵扣税款,在没有部分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代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计29张,税额合计40余万元,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后被税务局发现该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问题后,犯罪嫌疑人郝某某及时足额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

听证会上,本院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介绍,认为犯罪嫌疑人郝某某违反税收管理规定,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代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办人认为其在立案前已经足额补缴了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国家税收损失得以弥补,无社会危险性,建议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随后听证人员结合该案案情,围绕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交流,一致同意我院的拟不批准逮捕决定。

结合听证情况,我院对郝某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中全面综合考虑办案效果,既要保证依法惩治犯罪,挽回国家损失,又要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主动服务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也是落实了“少捕”“慎捕”的司法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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