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华池县首例盗掘龙骨案宣判

“龙骨”是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俗称,在“黑市”上收购价格较高,因此受到不法分子的格外“青睐”。近日,华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案件由来:

年12月11日,该案被告人马某甲电话邀请马某乙等5人前往甘肃省盗挖“龙骨”,承诺每人每天“工资”元,五人欣然同意后从宁夏同心县来到位于定边县马某甲租赁的房屋中。从12月12日开始,马某甲等6人每晚都会窜至华池县乔川乡境内,由马某乙等五人打洞盗掘“龙骨”,马某甲负责接送并将盗掘的“龙骨”运往租赁房屋暂存。

六名被告人在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中干劲十足,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却是冷冰冰的手铐。12月18日凌晨2时许,在携带盗掘“龙骨”返回时,六名被告人被定边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最终查获盗掘“龙骨”共计公斤。并且,在盗掘“龙骨”过程中挖掘的盗洞还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

庭审现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马某甲等六名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违反文物保护法规,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私自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危害程度等,判处被告人马某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元,判处马某乙等其余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元。并判决六名被告人共同在县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生态修复金元。

经过庭审,六名被告人认识到盗掘“龙骨”不但触犯了法律,破换了生态,挖掘的盗洞还可能随时坍塌,危及个人生命安全,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并将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今后绝不会再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人民群众知法守法水平,该案庭审时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及公安局、环保局、乔川乡的负责同志参加旁听,并在庭审后召开专题座谈会。办案法官结合案例开展了普法宣传,参会人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纷纷表示获益匪浅,会后要将该起案例讲给同事、讲给亲朋好友。本次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官提醒:

古脊椎动物化石对古脊椎动物演化、古地理、古环境等具有科学研究价值,且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华池县古生物化石资源分布广泛,我们应积极主动作为,不随意破坏、挖掘古生物化石,共同守护好人类共同的遗产,让其发挥更大的价值。同时盗掘古生物化石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不利于黄土高原的生态治理。

所以,请大家切勿滥挖滥采“龙骨”,不要因为一时蝇头小利而给国家、给社会、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否则将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华池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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