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是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千百年来,人们在清明节期间采用烧纸钱、燃香烛、放鞭炮等方式,追忆先祖,寄托哀思,传承历史和文化,本无可厚非。但由此引发的森林火灾也不胜枚举,有的对森林资源造成了破坏,有的造成了人员伤亡。为有效遏制清明节期间森林火灾的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在充分尊重清明祭祖传统习俗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告知如下:
一、清明期间,凡进入林区野外火源管理范围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严禁吸烟、乱丢烟头和火柴梗;2、严禁上坟祭祖时烧香、点烛、烧纸钱;3、严禁燃放烟花爆竹;4、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5、严禁野炊、烤火、玩火;6、严禁在林区使用枪械狩猎;7、严禁在林缘山边烧草、烧灰积肥及其它小型生产性用火;8、严禁烧荒开垦、烧防火线等生产性用火。
二、每位公民都应该尽到保护森林这个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从我做起。
三、自觉移风易俗,倡导文明祭扫。进入林区上坟祭奠时要做到“无烟上坟、文明祭扫”。上坟时不燃放烟花爆竹,不焚香烧纸,不点蜡烛、烧坟草,倡议广大群众以献一束花、敬一杯酒、植一棵树、清扫墓碑、挂纸压纸等健康、文明方式寄托哀思,以肃穆、节约、安全的文明方式缅怀逝者,摆脱封建迷信的羁绊。
四、强化自我约束,减少火险隐患。全县党员、团员、领导干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要带头遵守并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林区防火意识,并教育家人、规劝亲朋好友进入林区不携带火种、不使用明火,不在林区吸烟、烧烤、野炊,努力营造“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干部职工因清明上坟造成火灾的,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五、坚持“护林防火、人人有责”。以户为单位,每位户主为护林防火直接责任人,对家庭成员(小孩、痴、呆、聋、哑、精神病人)负有直接防火监护责任,上述人员引发森林火灾的,其监护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相关责任
1、在林区内烧田坎、烧地边、烧山整地和在林区、坟场、墓地周围烧香、蜡烛、纸和燃放鞭炮,一经发现,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引发森林火灾的,除负责扑火费用、赔偿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森林防护重点区域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以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3、对未经批准,不听劝阻,强行在林区内放鞭炮、烧纸和蜡烛的行为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元以上0元以下罚款。
七、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森林火灾,请立即向县林业局举报。
八、发生火灾时,严禁妇女、儿童、老人、酗酒者擅自上山扑火。在扑救森林火灾时,要科学扑救,注意安全,防止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用文明祭祀的实际行动,成为告别陋习的先行者、文明祭祀带头人,过一个平安的清明佳节,为构建“和谐麻江、生态麻江”做出积极的贡献。
麻江县森林火灾报警
县应急局:-
县林业局:-
或拨打:、、
麻江县林业局
编辑|张安俊校对|杨霞编审|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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